9.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链接:http://www.ndrc.gov.cn/jggl/jgqk/t20070126_113809.htm
国家发改委2007年1月11日下发。重点是:对各省网企业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附加和向发电企业支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费用的差额,进行省网间的平衡调配。
为保证有关企业及时得到电价补贴,《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法》附加分配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并下达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分配和平衡的方案。附加收入在各省间的调配采取配额证买卖方式实现,即省级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小于本省应支付可再生能源购电费的,差额作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对外出售;大于本省应支付可再生能源购电费的,余额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每月统计审核各省级电网企业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余缺,并按照短缺资金金额向电网企业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每月进行一次。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交易电量、价格、电费结算情况、接网费用以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实际运行成本费用等资料,不得虚报可再生能源电量及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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